在財政部頒發(fā)的18號令《政法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有明確的規(guī)定: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執(zhí)行統(tǒng)一價格標準的服務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分因素。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 再多說幾句吧,,上面的法律有個前提是采用綜合評分法,這是評標方法,,如果換成是綜合評審法的話則沒有打分這一項只是由專家直接寫份意見表,,推薦成交供應商,18號令上的部分法律規(guī)定要比《政府采購法》更加全面和具體,??梢宰约悍匆幌?希望采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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