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租客將自己的房子租過去開設浴場容留他人進行賣淫活動,卻仍將房屋租賃給其使用,。昨天,,王某與房客一起被鄞州區(qū)法院以犯容留賣淫罪判刑。 房東王某是鄞州人,。2011年10月,,他將自己位于鄞州區(qū)五鄉(xiāng)鎮(zhèn)的兩處房子作為出租房租給鮑某、李某夫婦開設浴室,。之后鮑某,、李某夫婦在其中一處浴室內先后容留十余名女子賣淫,賣淫次數(shù)達數(shù)千余次,,以每次45-50元不等從中進行提成,,2012年3月12日,兩個租客被鄞州警方抓獲時,,共非法獲利20萬余元,。 一次偶然的機會,王某得知鮑某,、李某夫婦在自己出租給他們的房子內容留賣淫,,并且收入不錯時,心里就打了小算盤,。“如果他們能夠長期租我的房子,,我每天躺著也能收不少錢了。”想到這里,,王某非但沒有報警,,還積極為該浴場辦理有關手續(xù)。王某從鮑某,、李某處收取賣淫場所租金45000元人民幣,并獲取“對外關系費”共計25000元,。 昨天,,公訴機關以鮑某、李某的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情節(jié)嚴重,,王某的行為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情節(jié)嚴重,提起公訴,。 鄞州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鮑某、李某在其經營的浴場內容留賣淫女賣淫,,并與賣淫女約定先由浴場統(tǒng)一結算嫖資,,再定期支付給賣淫女,其行為特征系為賣淫人員提供賣淫活動處所,,其組織,、策劃、指揮賣淫活動的特征不明顯,。此外,,在賣淫活動中,賣淫女多為主動上門,,其賣淫對象及次數(shù),、時間都由賣淫女自主決定,不具有強迫性,。本案中被告人鮑某,、李某在容留他人賣淫中雖然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行為,但更符合容留賣淫罪的構成要件,,宜以容留賣淫罪定罪處罰,。 鄞州法院根據(jù)三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犯容留賣淫罪,分別判處鮑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同時沒收三人的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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