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發(fā)布司法解釋規(guī)范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全文)2012-12-31 17:56:17 來源: http://legal.people.com.cn/n/2012/1231/c42510-20066188.html依據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的細化,,行賄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賄一百萬以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依據司法解釋,,向三人以上行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huán)境保護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向行政執(zhí)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zhí)法和司法公正的被列為從重情節(jié)。 司法解釋還明確,,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與行賄犯罪實行數罪并罰,。因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而破獲相關受賄案件的,對行賄人不適用刑法第六十八條關于立功的規(guī)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行賄人揭發(fā)受賄人與其行賄無關的其他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條關于立功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司法解釋規(guī)定,單位行賄的,,在被追訴前,,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主動交待單位行賄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受委托直接辦理單位行賄事項的直接責任人員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自己知道的單位行賄行為的,對該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責任編輯:鄭漢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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