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報訊(通訊員 蕭蕭)“的士”司機用運營車輛帶家人探親,、就醫(yī)、購物,、接送子女上學是常有的事兒,,但按一般交易習慣,乘客只要登上出租車,,客運合同就宣告成立,,因此對于“的士”司機拉自家人到底屬于辦私事還是公、私兼顧的客運合同,,目前還沒進行過專門的研究和探討,。昨天,宣武區(qū)法院就首例打自家親屬出租車發(fā)生車禍,,要求出租車公司賠償案件進行宣判,,法院駁回妻子萬某要求丈夫“東家”賠償其車禍損失的訴訟請求。據(jù)悉,,這是法院第一次以判決的形式對此性質(zhì)進行的認定,。 去年春節(jié)前夕,的哥司機谷某開車帶著妻子萬某和兒子遠赴內(nèi)蒙古探望丈母娘,,不想回京的時候卻讓兒子踏上了不歸路……原來,,谷某開車回京時,萬某未系安全帶,,抱著兒子坐在副駕駛位置上,。由于剛下過雪,地面濕滑,,當車輛行駛到張家口萬全縣110國道248公里+150米處時,,車輛打滑,,車翻入路邊溝里,孩子搶救無效死亡,。 此次事故經(jīng)張家口市萬全縣交通大隊現(xiàn)場勘驗及調(diào)查取證,,谷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發(fā)后,,谷某與新月汽車公司解除了運營合同,。同年4月,保險公司賠付萬某部分醫(yī)療費,,余1129.32元未賠付,,萬某據(jù)此找到新月公司,要求后者賠償被拒絕,。 為此,萬某以客運合同乘客的身份將丈夫谷某所在的新月汽車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新月公司賠償其醫(yī)療,、誤工費8893.5元,同時賠償死亡賠償及精神撫慰金近20萬元,。 而新月公司認為其谷某一家系回家探親,,在非運營時間辦理自己家中事務,因此公司在此事件上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離京前,,谷某沒有按照規(guī)定到新月公司及相關公安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行駛中谷某并未使用計價器,。 宣武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客運合同是承運人將乘客從起運地點運送至約定地點,,乘客支付票款的合同??瓦\合同中的承運人以運送乘客為營業(yè),,并以此獲取報酬。在此案中,,原告與其子乘坐自家出租汽車出行,,較之一般客運合同不同,加之谷某此行未告知并征得新月公司的同意,,且原告亦未舉證證明其與被告之間存在其他形式的客運合同,,原告以其與新月公司存在客運合同為由,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證據(jù)不足,,因此,駁回了原告的請求,。 審理該案的合議庭法官介紹說,,如果是按照規(guī)定打計價器收費或經(jīng)所在出租公司與乘客簽訂一定期限的包車協(xié)議,那么即使打的是自家車,,也可以按照客運合同處理,。 此案為出租車司機提了個醒,,為了自身利益,即使是自家人坐車最好也按規(guī)定打表,。
被告:非運營時間辦私事
法庭上,被告新月公司堅決不同意萬某的賠償請求,。新月公司認為,,谷某一家探親是在非運營時間,代理律師說:“由于谷某出京時未在公司登記,,直至事故發(fā)生后當?shù)亟还懿块T打來電話,,公司方知曉此事。”另外,,新月公司認為,,事發(fā)時萬某和孩子坐在副駕駛的位置上沒有按規(guī)定系安全帶。
法院認定:不構成客運合同
該案的關鍵問題是原告及其兒子的乘車行為是什么性質(zhì),。宣武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客運合同是承運人將乘客從起運地點運送至約定地點乘客支付票款的合同,。該案中原告乘坐丈夫駕駛的出租車出行,是探親行為,,的哥不是以運送乘客為目的的,。其次,出租車的計費分為按里程和按時間兩種,,而谷某駕車出行既沒有使用計價器,,又沒與原告約定其他形式的計費方式。此外,,原告并沒有舉證證明其與被告之間存在其他形式的客運合同,,因此交通事故與新月公司的管理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的哥載親人也可形成客運合同
該案的判決是否意味著乘坐自家人駕駛的出租車不構成客運合同,,審理該案的合議庭法官表示:不一定,。如果是按照規(guī)定打計價器收費,或經(jīng)的哥所在的出租車公司與乘客簽訂包車協(xié)議,,那么即使打的是自家人駕駛的車,,也可以按照客運合同處理。這樣,,一旦發(fā)生意外,,出租車公司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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